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保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24********6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新长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5)丰执字第002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南昌辉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夏祺借款400万元及利息13334元,并赔偿原告夏祺的损失(以4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清之日止),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唐保龙、唐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5-10-20 |
发布时间 |
2015-1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