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杜桂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882********066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黑0882民初22号
案号
(2018)黑0882执恢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杜桂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何彬厚借款370 000元及利息(以300 000元为本金,利息从2015年9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 850元、保全费2 370元、公告费612元,由被告杜桂敏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18-05-03
发布时间
2020-06-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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