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321********5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0321民初653号 |
案号 |
(2020)黑0321执7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王君宝、单玲玲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共同给付黑龙江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 000元、利息146 397元(含逾期利息、挂帐利息),合计346 397元(截止至2018年1月2日,贷款本金200 000元,月利率9.96‰,利息、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延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赵亮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赵亮承担上述责任后有权向王君宝、单玲玲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 496元,由王君宝、单玲玲、赵亮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鸡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时间 |
2020-07-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