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房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26********58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626民初920号 |
案号 |
(2019)冀0626执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定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房旭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垫付的赔偿款89104元。二、被告房永伟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9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040元,由原告中华财险保定公司负担23元,由被告房旭、房永伟负担101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定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1-09 |
发布时间 |
2019-03-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