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721********6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25民初1969号 |
案号 |
(2020)冀0125执5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行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何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张新路、张洪林保证金人民币200000元及该款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何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行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20 |
发布时间 |
2020-07-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