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邓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2401********69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鄂茅箭执字第01062号 |
案号 |
(2020)鄂0302执恢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邓伟、刘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伍波借款60000元及利息(其中40000元应从2014年6月4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另20000元借款未约定利息,应从起诉之日即2014年12月9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840元,由原告伍波负担440元,被告邓伟、刘云负担1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财政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十堰分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十堰市分行西苑分理处;账号:245601040000333。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 审 判 长 张 东审 判 员 余仁伟代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1-19 |
发布时间 |
2020-07-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