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军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21********39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余民二初字第00679号 |
案号 |
(2020)赣0723执3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军德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聂郁全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陈旭对上述款项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3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860元,由被告李军德承担,被告陈旭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3-05 |
发布时间 |
2020-07-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