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家鸿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24********31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余民二初字第387号 |
案号 |
(2020)赣0723执恢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李辉、吴家梅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钟太龙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付,至还清款止。被告吴家鸿对上述第一项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李辉、吴家鸿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钟太龙归还2011年1月1日之前的借款利息人民币454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3(减半收取),由被告李辉吴家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1-16 |
发布时间 |
2020-07-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