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建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32********15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北国仲字第42039号 |
案号 |
(2020)赣0881执1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送达后10日内向申请人偿还拖欠的借款本金35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利息=借款本金3500元*13.5%÷360天*(逾期还款日-借款起始日)]。2、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送达后1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罚息(从2018年03月01日起,以3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5%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3、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送达后10日内向申请人补偿律师费1000元。4、本案仲裁费用1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时间 |
2020-07-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