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02********25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505民初2845号
案号
(2019)苏0505执15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威尔付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市新合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支付利息341285.57元、复利10134.78元及罚息(复利暂计至2017年1月21日,之后罚息及复利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苏州威尔付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市新合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支付利息28500元、复利2148.98元及罚息(复利暂计至2017年1月27日,之后罚息及复利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苏州威尔付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市新合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600000元,支付利息86750元、复利6649.34元及罚息(复利暂计至2017年2月1日,之后罚息及复利以6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被告苏州威尔付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市新合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付律师费损失178805元。五、被告王立新、陈英、陈兵、田春兰对被告苏州威尔付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向被告苏州威尔付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六、如被告苏州威尔付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原告苏州市新合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陈兵名下座落于太仓市浏河镇渔港路44号1幢、渔港路44号2幢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登记的债权数额3700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七、如被告苏州威尔付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原告苏州市新合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陈兵名下座落于太仓市浏河镇渔港路44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登记的债权数额100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86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7468元,由五被告负担。(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商业街支行,账号:6228400406149770469)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9-06-05
发布时间
2020-06-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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