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施敏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982********316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982民初222号
案号
(2020)冀0982执11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任丘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赵静、赵春阴、刘晓山、王娜、施敏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任丘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4500.02元、利息50741.31元,借款本息合计545241.33元(利息已计算至2018年1月1日,以后利息顺延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被告赵静、赵春阴、刘晓山、王娜、施敏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李岩峰遗产范围内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2元,由被告赵静、赵春阴、刘晓山、王娜、施敏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7-01
发布时间
2020-07-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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