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温玉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527********53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5281民初2051号 |
案号 |
(2020)粤5281执1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茂松、张胡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借款本金76144.51元、利息及罚息(截至2019年5月29日止共计18097.68元,自2019年5月30日起以本金76144.51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572%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被告温玉铝、郑嘉龙对被告郑茂松、张胡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温玉铝、郑嘉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茂松、张胡兰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6.2元,减半收取计1078.1元,由被告郑茂松、张胡兰、温玉铝、郑嘉龙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并表示愿意代为垫付,本院不另行收退,由四被告在还款时一并付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1-16 |
发布时间 |
2020-07-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