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温玉铝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527********53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5281民初2051号
案号
(2020)粤5281执1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普宁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郑茂松、张胡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借款本金76144.51元、利息及罚息(截至2019年5月29日止共计18097.68元,自2019年5月30日起以本金76144.51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572%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被告温玉铝、郑嘉龙对被告郑茂松、张胡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温玉铝、郑嘉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茂松、张胡兰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6.2元,减半收取计1078.1元,由被告郑茂松、张胡兰、温玉铝、郑嘉龙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并表示愿意代为垫付,本院不另行收退,由四被告在还款时一并付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1-16
发布时间
2020-07-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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