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伟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526********33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5222民初395号
案号
(2020)粤5222执2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揭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杨伟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市支行信用卡透支消费本金79,980.59元,利息6,738.75元,违约金(包含滞纳金)3,991.08元(利息、违约金计至2018年4月11日止,自2018年4月11日起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按月计收复利至清偿之日止,并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透支利率调整而调整; 违约金(滞纳金)按每月还款日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97元, 由被告杨伟涛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原告已预交同意不作收退, 由被告在清偿上述债务时迳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揭西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4-22
发布时间
2020-07-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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