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罗喜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527********066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5222民初158号
案号
(2020)粤5222执2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揭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西支行与被告卢汉顺、罗喜珍签订的个家消字揭阳行揭西支行2015年032号《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二、被告卢汉顺、罗喜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西支行借款本金191666.55元及利息16511.83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6月21日,自2019年6月22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1.385﹪另行计付)。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西支行对依法处置被告卢汉顺名下位于广东省普宁市流沙镇长春路东侧才华电脑厂北侧东四幢东梯八楼东套房产所得的价款,在抵押登记的46万元债务额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受理费4330元,由被告卢汉顺、罗喜珍负担。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揭西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5-08
发布时间
2020-07-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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