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扶余市众合运输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22207********QQ1N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0103民初12580号 |
案号 |
(2020)黑0103执5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刘立国医疗费52227.29元;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毕红洋500元;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刘立国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刘立国营养费6000元;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刘立国精神抚慰金5000元;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刘立国误工费22601.75元;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刘立国护理费17009.08元;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刘立国残疾赔偿金54892元;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刘立国被扶养人生活费7539.80元;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刘立国交通费214元;十一、扶余市众合运输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刘立国鉴定费2710元;十二、驳回刘立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7元,由扶余市众合运输户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时间 |
2020-04-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韩乃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220724MA157UQQ1N |
登记机关 |
扶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扶余市三岔河镇小九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