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825********04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203民初1522号
案号
(2020)赣0203执2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龙春、杨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衢州市大江源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人民币16700元及利息(以代偿款167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二、被告王龙春、杨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衢州市大江源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670元;三、驳回原告衢州市大江源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7元,减半收取计413.5元,由原告衢州市大江源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28.5元,被告王龙春、杨柳负担18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4-08
发布时间
2020-06-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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