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邓小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521********18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汕城法民二初字第243号
案号
(2018)粤1502执恢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邓小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分行借款人民币3896843.71元及截至2015年10月7日止的利息人民币136602.75元,自2015年10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收利息(罚息)。二、被告陈伟先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8-06-01
发布时间
2018-12-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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