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伟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5281********67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5281民初1747号 |
案号 |
(2020)粤5281执1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伟青、刘妙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普宁支行借款本金20943.14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暂计至2018年6月25日为1132.62元,自2018年6月26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21850.86元(借款本金20943.14元+利息损失907.7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625%计]。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普宁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元,由被告李伟青、刘妙珍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回,被告李伟青、刘妙珍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76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2-26 |
发布时间 |
2020-06-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