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子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5281********0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5281民初261号
案号
(2020)粤5281执1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普宁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子俊、王丽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普宁支行借款本金366808.22元及利息损失(暂计至2017年12月17日15444.13元,自2017年12月18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95%计)。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普宁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案件受理费7034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案件受理费7034元,由被告张子俊、王丽虹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回,被告张子俊、王丽虹应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2-26
发布时间
2020-06-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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