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妹仔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581********17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5224民初83号 |
案号 |
(2020)粤5224执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终止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来支行与被告黄喜虎于2014年2月10日签订的「个家消」字[揭阳分]行[惠来]支行[2014]年[022]号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二、被告黄喜虎、郑妹仔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来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5896.81元,利息人民币11562.43元(截止至2019年6月17日,尚欠利息人民币11562.43元;自2019年6月18日起,利息以本金人民币105896.81元为计算基数,利率按原被告双方的合同约定计,至被告黄喜虎、郑妹仔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三、被告黄喜虎、郑妹仔应以其所有的位于隆江镇葵和路(黄洋)的房地产对上述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抵押清偿责任,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来支行对该房地产的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1.25元,由被告黄喜虎、郑妹仔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惠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1-08 |
发布时间 |
2020-06-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