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淑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527********084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5281民初2212号
案号
(2020)粤5281执1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普宁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淑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公司赔偿款101334.83元;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8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公司负担28元,被告陈淑君负担2300元,该款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公司已预交并表示同意代为垫付,由被告陈淑君在履行本案债务时一并迳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公司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1-16
发布时间
2020-05-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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