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绍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5381********21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5381民初1503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粤5381执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罗定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罗定支行与被告刘绍明之间签订的《中国银行信用卡分期业务借款协议》(编号:2017年罗字htji2017100004920625)。二、限被告刘绍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99,762元(含到期本金25,890元、未到期本金73,872元) 、未到期分期手续费8,967元、应付利息及违约金(其中计至2019年4月9日利息1,126.35元、违约金3,564.97元,2019年4月10日起至借款清偿日止的利息以尚欠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应付利息及违约金总额以不超出年利率24%为限)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罗定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绍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1-02
发布时间
2020-06-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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