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9004********29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703民初2698号、(2018)粤07民终1555号
案号
(2019)粤0703执26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570199603377】。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凯、郑艳蓉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港口支行偿还6222340021982862信用卡欠款本金435448.36元及支付相应利息(包括截止2017年1月12日的利息92264.74元及从2017年1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以实际欠款数为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并支付计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滞纳金8838.28元;二、被告林桂亮、中山市骏毅印刷实业有限公司、陈宏江门市新会区南峰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陈凯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港口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陈凯、郑艳蓉、林桂亮、中山市骏毅印刷实业有限公司、陈宏、江门市新会区南峰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958元,保全费3320元,公告费260元,合共12538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港口支行负担100元,被告陈凯、郑艳蓉、林桂亮、中山市骏毅印刷实业有限公司、陈宏、江门市新会区南峰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243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9-05-31
发布时间
2019-06-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粤0703执2638号
立案日期
2019-05-31
执行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548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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