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门市新会区南峰化工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65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703民初2704号、(2018)粤07民终1560号 |
案号 |
(2019)粤0703执26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70190603383】。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清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カ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港口支行偿还36088301528363号信用卡欠款本金280120.79元及支付相应利息(包括截止2017年9月12日的利息110362.03元及从2017年9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以实际欠款数为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并支付计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滞纳金8468.64元;二、被告陈宏、江门市新会区南峰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刘清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港口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刘清、陈宏、江门市新会区南峰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457元,公告费260元,合共6717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港口支行负担100元,被告刘清、陈宏、江门市新会区南峰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61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5-31 |
发布时间 |
2019-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粤0703执2640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31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05568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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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705726515118C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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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横水村山边村民小组正零(土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