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723********24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1002民初4419号
案号
(2020)桂1002执5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彭勇给付尚欠原告百色市欧艺九龙大酒店有限公司的住宿费936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以尚欠住宿费9361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从2019年10月29日起支付至被告彭勇偿清借款之日止)。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彭勇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3-24
发布时间
2020-05-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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