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402********18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1102民初2927号
案号
(2020)桂1102执6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涛、全火英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合计112037.99元(暂计至2019年4月10日,透支本息及违约金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至该款还清时止)。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行对车牌号桂jtz096小型轿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2541元,减半收取127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涛、全火英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涛、全火英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合计112037.99元(暂计至2019年4月10日,透支本息及违约金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至该款还清时止)。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行对车牌号桂jtz096小型轿车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2541元,减半收取127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涛、全火英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5-13
发布时间
2020-06-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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