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安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104********24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1103民初204号
案号
(2020)桂1103执5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春贵经济损失65789.72元;二、被告安军、刘力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李春贵经济损失238689.8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80元,减半收取计2990元(原告已预付150元),由原告李春贵负担73元,被告安军、刘力乔共同负担2917元。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4-27
发布时间
2020-05-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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