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罗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24********33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1302民初1426号 |
案号 |
(2020)桂1302执恢2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西星民商贸有限公司来宾分行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分行偿还垫付款1859450.94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859450.94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6年10月23日起至本案判决确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分行对被告广西美达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来宾市人民路西277号金色宏都9号楼7号商铺(房屋所有权证号:来房权证来字第4504400059604号)、4号楼277-3号房(房屋所有权证号:来房权证来字第4504400059605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彭兆宇、罗斯珮、罗丹对被告广西星民商贸有限公司的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741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广西星民商贸有限公司、广西美达实业有限公司、彭兆宇、罗斯珮、罗丹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6-17 |
发布时间 |
2020-07-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