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武凯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121********02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21民初705号 |
案号 |
(2020)冀0121执3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井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鹿泉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郝振江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正定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郝振江100000元;三、被告武凯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郝振江203536.15元;四、被告刘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郝振江344917.69元;五、驳回原告郝振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43元,减半收取5821.5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6841元,由被告刘军负担4789元,被告武凯波负担205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井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14 |
发布时间 |
2020-07-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