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705********30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705民初1141号 |
案号 |
(2019)冀0705执恢7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皇城桥支行与张家口市龙成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开程商贸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宣化郊北物资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签订的张家口市商业银行最高额联保借款(承兑)合同及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终止履行;二、张家口市龙成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皇城桥支行借款本金400万元、利息521123.01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6月21日, 2016年6月2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以4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7‰计算。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之后利息按日万分之4.95计算至全部本金结清之日);张家口市开程商贸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宣化郊北物资机电有限责任公司、陈龙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张家口市开程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皇城桥支行借款本金400万元,利106720 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6月21日, 2016年6月2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以4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7‰计算。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之后利息按日万分之4.95计算至全部本金结清之日);张家口市龙成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宣化郊北物资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毛江勇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张家口市宣化郊北物资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皇城桥支行借款本金400万元,利息 106720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6月21日, 2016年6月2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以4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7‰计算。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之后利息按日万分之4.95计算至全部本金结清之日);张家口市开程商贸有限公司、张家口市龙成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王桂明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8800元由张家口市龙成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承担35076 元、张家口市开程商贸有限公司承担31862 元、张家口市宣化郊北物资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31862元。张家口市龙成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开程商贸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宣化郊北物资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8-05 |
发布时间 |
2020-07-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