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董建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322********22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302民初4767号 |
案号 |
(2019)冀0302执29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解除原告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大街支行与被告常永兴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2、被告常永兴、董建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大街支行借款本金270848.2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18年2月20日为105032.94元,之后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3、如被告常永兴、董建萍到期未履行前款判决,原告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大街支行有权对被告常永兴名下的位于秦皇岛市昌黎县城东205国道(碣石花苑)房屋优先受偿;4、被告秦皇岛金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被告常永兴的上述债务对抵押物不足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63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8-11 |
发布时间 |
2020-06-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