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宗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3********19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27民初1877号 |
案号 |
(2020)冀0427执9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被告戴克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冀南新区支行贷款本金共计2300万元及利息、罚息(其中2000万元应支付的利息自2017年4月21日起计算至2017年6月29日止,按月利率7.5‰计算,2017年6月29日之后至实际偿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及罚息,按照月利率11.25‰计算;其中300万元应支付的利息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16日止,按照月利率7.5‰计算,2017年6月16日之后至实际偿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及罚息,按照月利率11.25‰计算);被告李宗泽、张敬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承担连带责任;2、原告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冀南新区支行对涉诉抵押物即戴克电器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临漳县邺都工业园区内魏峰线南侧马义线南段路东房产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临房权证城区字第2015-0265号),位于县城邺都工业园区内,魏峰线南侧,马义线南段路东的两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分别为:临国用(更出)第2014027号、临国用(更出)第2014031号)享有抵押权,对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45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被告戴克电器有限公司、李宗泽、张敬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时间 |
2020-07-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