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连向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22********37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24民初104号 |
案号 |
(2020)冀0424执1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在交强险各项限额范围内赔偿宋美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伤残赔偿金、交通费共计113706元;二、连向东赔偿宋美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23190元;三、连向东赔偿宋美英鉴定费2200元;四、宋美英返还连向东的垫付款5000元;五、驳回宋美英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68元,减半收取1734元,由连向东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08 |
发布时间 |
2020-07-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