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国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34********56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434民初724号
案号
(2020)冀0434执2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魏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国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渚河支行共计14848.53元(其中:本金11960元和截止到2019年1月10日利息2197.75元,逾期违约金2690.78元);二、被告李国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渚河支行从2019年1月1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利息计算:按照本金11960元,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0元,由被告李国勇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5-28
发布时间
2020-07-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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