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景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126********05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0102民初7835号 |
案号 |
(2020)黑0102执4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道里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顾乡支行与被告谭月、黑龙江太平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二、被告谭月、陈景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顾乡支行借款本金295612.03元;三、被告谭月、陈景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顾乡支行截至2018年1月28日的利息3549.62元(含罚息、复息);2018年1月28日后至借款清偿之日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四、被告黑龙江太平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34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谭月、陈景涛、黑龙江太平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3-02 |
发布时间 |
2020-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