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景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2126********05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黑0102民初7835号
案号
(2020)黑0102执4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道里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顾乡支行与被告谭月、黑龙江太平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二、被告谭月、陈景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顾乡支行借款本金295612.03元;三、被告谭月、陈景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顾乡支行截至2018年1月28日的利息3549.62元(含罚息、复息);2018年1月28日后至借款清偿之日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四、被告黑龙江太平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34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谭月、陈景涛、黑龙江太平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0-03-02
发布时间
2020-07-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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