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龙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07********15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0102民初1408号之一 |
案号 |
(2020)黑0102执恢6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郎喜红、赵龙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道里支行借款本金223867.26元。二、被告郎喜红、赵龙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道里支行截止2015年6月24日的借款利息10109.66元及复利275.15元;自2015年6月25日至借款清偿之日的借款利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三、被告郎喜红、赵龙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道里支行律师代理费2342元。四、被告李本涛、邓天祥对上述第一、第二、第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道里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49元,由被告郎喜红、赵龙江负担。(此款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道里支行已预交,被告郎喜红、赵龙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道里支行),被告李本涛、邓天祥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时间 |
2020-07-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