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尹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126********32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321民初1469号 |
案号 |
(2020)黑0321执3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方纪权、张欣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共同给付黑龙江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80 000元,利息97 873.63元(含逾期利息,自2017年2月26日至2019年4月11日,已扣除已偿还利息),合计477 873.63元;自2019年4月12日起,利息、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延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尹亮、张书森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尹亮、张书森承担上述责任后有权向方纪权、张欣追偿;二、黑龙江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方纪权、张欣、尹亮签订的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抵押权成立,黑龙江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可以申请法院拍卖、变卖尹亮依法抵押的位于东海社区一委23栋,建筑面积121.03平方米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牡丹江房权证八五一〇字第s4000005号;房屋他项权证号为牡丹江房他证八五一〇字第t4000002号,并就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借款本息合计477 873.63元;自2019年4月12日起,利息、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延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数额内行使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 468元,由方纪权、张欣、尹亮、张书森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鸡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4-16 |
发布时间 |
2020-04-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