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项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521********06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黑0505383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黑0505执1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春涛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原告双鸭山龙达煤炭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10 254.00元,被告任学雷、陈鹏、项飞、张春儒、高宝君、高宝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双鸭山龙达煤炭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 500.00元,由原告双鸭山龙达煤炭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 995.00元;由被告张春涛负担2 505.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19-07-03
发布时间
2019-12-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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