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阚兴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321********04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黑1283民初1853号 |
案号 |
(2018)黑1283执7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解除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黄河路支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贷款借款合同被告阚兴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黄河路支行借款本金391394.17元,并自2017年11月15日支付利息至本金清偿时止。被告开行元给付原告1778333.41元及利息被告阚兴海、阚兴华、管才发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5428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8-04-18 |
发布时间 |
2019-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