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321********07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鄂0303民初361号 |
案号 |
(2019)鄂0303执恢2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与被告吴刚、沈光梅于2013年7月1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二、被告吴刚、沈光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截止2016年11月14日的借款本金340433.74元、利息10061.53元、罚息408.56元、违约金661.3元、合计351565.13元,以及2016年11月15日后的利息、罚息、违约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同期同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为贷款利率,罚息利率是在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违约金按2‰收取,均至清偿之日止)。三、如逾期履行债务,对抵押的财产位于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阳光巷9号2栋1-8-2号房屋(他项权证号:十堰房他证茅箭区字第00106014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在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吴刚、沈光梅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73元减半收取3286.5元,由被告吴刚、沈光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9-09-02 |
发布时间 |
2020-07-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