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621********049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岳民初字第00309号
案号
(2020)湘0304执恢8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湘潭市九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5.4万元及利息21.084万元;二、被告吴杰赔偿原告湘潭市九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逾期还款的利息损失(以275.4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最高贷款利率从2013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三、被告王碧琼、黄文霞、张斌、张果、罗建要、张维、王艳辉对被告吴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湘潭市九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2 000元,由被告吴杰、王碧琼、黄文霞、张斌、张果、罗建要、张维、王艳辉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1-15
发布时间
2020-07-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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