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舒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302********5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302民初2249号 |
案号 |
(2020)湘0302执6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与被告舒畅、李文艳、湘潭市首和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二、由被告舒畅、李文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借款本金297 192.38元及利息、罚息17 903.06元,并依照合同约定从2018年12月22日起止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三、原告对被告舒畅、李文艳抵押的位于湘潭市雨湖区广场街道纺织路2号永阳星城9栋1单元0901002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四、由被告湘潭首和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应付款项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被告湘潭首和置业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舒畅、李文艳进行追偿。五、由被告舒畅、李文艳、湘潭市首和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行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25 20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被告舒畅、李文艳、湘潭首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08 |
发布时间 |
2020-07-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