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彦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19********03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惠博法民一初字第55号 |
案号 |
(2015)惠博法执字第010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惠州市创仕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借款人民币550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1月5日起至清偿借款之日止以本金550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给原告殷又新。 二、被告侯晓波、杨彦彬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殷又新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43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438元,由原告承担1438元,被告惠州市创仕实业有限公司、侯晓波、杨彦彬承担30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5-07-14 |
发布时间 |
2015-09-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