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彦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119********03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惠博法民一初字第55号
案号
(2015)惠博法执字第010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博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惠州市创仕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借款人民币550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1月5日起至清偿借款之日止以本金550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给原告殷又新。 二、被告侯晓波、杨彦彬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殷又新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43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438元,由原告承担1438元,被告惠州市创仕实业有限公司、侯晓波、杨彦彬承担30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5-07-14
发布时间
2015-09-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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