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明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3********64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523民初867号 |
案号 |
(2020)湘0523执3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邵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唐明富、周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0 000元,利息2 595.96元(利息算至2017年4月1日止,后期利息顺延照计,包含逾期罚息),本息合计52 595.96元;如不按期支付,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 114元,由被告唐明富、周美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邵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时间 |
2020-06-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