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高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3********76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523民初1712号 |
案号 |
(2020)湘0523执3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邵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何高令、刘凤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息49,882.96元,(利息算至2019年6月30日止,后期利息顺延照计,包含逾期利息),此款由被告何高令、刘凤辉付至本院的案款专户(户名:邵阳县人民法院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渡口振羽广场支行 账号:4300 1560 1650 5250 0919);如被告何高令、刘凤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4元,由被告何高令、刘凤辉负担。该款应由被告何高令、刘凤辉一并交付至本院的案款专户。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邵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时间 |
2020-06-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