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3********00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523民初595号 |
案号 |
(2020)湘0523执1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邵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彭枫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严凯借款本息共计5.3万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3月7日),后期利息依照每月1000元计算至还清为止;二、被告银星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需支付的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支付至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案款专户,户名为邵阳县人民法院,账号为43001560165052500919,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渡口振羽广场支行。如果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13元,保全费59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803元,由被告彭枫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邵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2-12 |
发布时间 |
2020-05-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