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阳红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523********88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523民初2593号
案号
(2020)湘0523执2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邵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阳红兵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志军借款本金100 000元;二、驳回原告刘志军其他诉讼请求。上述需支付的款项支付至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案款专户,户名为邵阳县人民法院,账号为43001560165052500919,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渡口振羽广场支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50元,由被告阳红兵负担,该款由原告预交,待判决生效履行后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4-17
发布时间
2020-05-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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