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阳红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3********88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523民初2593号 |
案号 |
(2020)湘0523执2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邵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阳红兵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志军借款本金100 000元;二、驳回原告刘志军其他诉讼请求。上述需支付的款项支付至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案款专户,户名为邵阳县人民法院,账号为43001560165052500919,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渡口振羽广场支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50元,由被告阳红兵负担,该款由原告预交,待判决生效履行后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邵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17 |
发布时间 |
2020-05-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