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阳红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3********88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523民初2344号 |
案号 |
(2020)湘0523执2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邵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阳红兵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志军借款本金70 000元及利息87 800元,共计本息157 800元(含原已支付的3200元在内,利息算至2019年12月止)。上述需支付的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支付至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案款专户,户名为邵阳县人民法院,账号为43001560165052500919,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渡口振羽广场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84元,由被告阳红兵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邵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17 |
发布时间 |
2020-05-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