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段红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821********32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1002民初561号 |
案号 |
(2020)湘1002执12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段红梅支付原告郴州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150000元,违约金和代偿款占用费418567元(2019年1月31日之后按合同约定每日5?即月利率1.5%计算至代偿款清偿之日止),合计1568567元。二、被告段红梅支付原告郴州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16400元律师代理费16408.5元。以上一、二项合计1584975.5元,限被告段红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郴州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三、被告乐美居(郴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郴州市海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向原告郴州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被告郴州市开发区天然之家家居商场以其动产(详见《抵押物清单》)对上述款项向原告郴州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五、被告刘娅丽以其位于郴州市青年大道48号水榭华庭b4栋908号房(房屋所有权证号:713010874),对上述款项向原告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六、被告欧爱国以其位于郴州市白鹿洞潭山岭402、104号房(房屋所有权证号:00040783)对上述款项向原告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七、驳回原告郴州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782元,由原告郴州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6717.22元,被告段红梅负担19064.7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03 |
发布时间 |
2020-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