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强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081********52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1002民初2014号 |
案号 |
(2020)湘1002执20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郴州柠檬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何强峰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借款本金212000元,利息9317.2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3月12日,之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另行计算至全部借款清偿之日止),合计221317.2元;此款限被告郴州柠檬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何强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476元,财产保全费1737元,合计4213元,由被告郴州柠檬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何强峰承担。判决如下:一、被告郴州柠檬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何强峰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借款本金212000元,利息9317.2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3月12日,之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另行计算至全部借款清偿之日止),合计221317.2元;此款限被告郴州柠檬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何强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476元,财产保全费1737元,合计4213元,由被告郴州柠檬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何强峰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时间 |
2020-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